(2017)内092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化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2民初531号原告:化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爱军,男,系化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军,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系化德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主任。被告:陈有军,男,其他不详。秦英,男,其他不详。刘彦江,男,其他不详。张云,男,其他不详。化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有军、秦英、刘彦江、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陈有军、秦英等暂时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化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六十六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