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志刚与王雪冬、王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刚,王雪冬,王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871号原告:韩志刚,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雪冬,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洋,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负责人:张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刚诉被告王雪冬、王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刚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刚撤诉。审判员 张晶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