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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北碚区智芳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碚区智芳建材经营部,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74号申请执行人北碚区智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村罗家组,组织机构代码L4612686-7。经营者江志芳。委托代理人潘洪,重庆市北碚区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北碚区智芳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渝0109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案款16106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其义务。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扣划了重庆群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德感建司工程款余款1170273.95元,均按申请金额比例对该款进行了财产分配,于2017年6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进行了司法拘留。2017年6月5日、2017年7月25日分别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查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龙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