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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惠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惠诚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72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荣、陈娟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惠诚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梁厝村村口。经营者:林金刚,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惠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丽娟审 判 员  池开通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陈 琦书 记 员  施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