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佳申请被执行人贾淑梅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贾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佳,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贾淑梅,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佳与被执行人贾淑梅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赵雁惠审判员 白向东审判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