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257号文跃飞、鄢小辉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跃飞,鄢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文跃飞,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鄢小辉,地址南县茅草街道朝阳街***号。文跃飞与鄢小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一初字第15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鄢小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文��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鄢小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鄢小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跃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鄢小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跃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志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丁再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