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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1民初2780号原告:杜某,男,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刘某,农民。原告杜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600元。2、诉讼费及本案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于2015年1月份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1000元,后经索要被告给付原告400元,下欠10600元,2017年7月10日被告打下欠条一张并在条上签字按印。现原告急需用钱,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10600元,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告刘某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1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1000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元,现下欠原告借款10600元尚未给付,为此被告刘某于2017年7月10日出具借条一张,同时借条上未对还款期限及利息进行约定。此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杜某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杜某借款106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欠原告杜某借款10600元,为此被告刘某向原告杜某出具借条一张,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的民间借贷事实成立,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被告刘某应偿还原告杜某借款10600元。故对于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某欠款10600元。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