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行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秦兴田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青居镇人民政府违法行政管理及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兴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行终137号上诉��(原审起诉人):秦兴田,男,195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秦兴田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清楚,其提交的证据可以清晰地证明拆除的情况、房屋面积情况,证据是充分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自述其房屋被拆除的时间是2010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上诉人在房屋被拆除时就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其于2017年3月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因此其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秦兴田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