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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畅与黑河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畅,黑河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王畅。被执行人黑河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畅与黑河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王畅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30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