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春万顺达能源有限公司与长春铭立综合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铭立综合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413号房6申请执行人长春万顺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杜晓峰,经理被执行人长春铭立综合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朱云明,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万顺达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铭立综合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万顺达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投资款人民币120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5月19日作出(2017)吉0112执413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传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网平台,经对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及工商进行查询,被执行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经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院将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立军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