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勃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乌海市海勃湾区金沙湾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海勃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乌海市海勃湾区金沙湾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勃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毕XX。被执行人乌海市海勃湾区金沙湾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海市海勃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乌海市海勃湾区金沙湾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安监管罚{2015}企-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高建军审判员 靳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子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