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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包永刚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包永刚,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9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299号。负责人:王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男,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街道曙光路委490组。被告:包永刚,男,1986年6月20日生,蒙古族。被告: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南阳路新奥蓝城52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诉被告包永刚、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