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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9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映水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映水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9131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映水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天城映水十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07149041。法定代表人:向国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兰,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王牌路1290-1310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8016254C。法定代表人:高传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映水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映水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映水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映水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2233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4753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映水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句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