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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姚新玲与哈丽德汗·阿不德卡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新玲,哈丽德汗·阿不德卡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姚新玲,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学校教师,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哈丽德汗·阿不德卡力,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哈萨克族,医院护士,住第五师八十五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新玲与被执行人哈丽德汗·阿不德卡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22600元,未执结标的额2260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皓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