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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9年5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高中文化,学生,住云南省禄丰县碧城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住禄丰县仁兴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7)云2331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申请人张某某3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申请人张某某2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8000元及申请执行费47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331执4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润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