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钱进、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进,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钱进,女,汉族,1977年1月7日生,住武汉市,被执行人: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贺胜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关元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57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志刚审判员 张宏敢审判员 石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四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