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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阮竹平与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因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竹平,资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行初62号原告阮竹平,男。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晋宁路。法定代表人罗成辉,该市人民政府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竹平诉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阮竹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竹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竹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竹平负担。审 判 长 邹 敏人民陪审员 韩 霓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陈道勇书 记 员 蔡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报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