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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窦敬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窦敬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806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9404J,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窦敬霞,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敬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窦敬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