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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复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宏鹏与延边桃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鹏,延边桃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复29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孙宏鹏,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桃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徐西庆,董事长。复议申请人孙宏鹏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吉市法院)(2017)吉2401执异9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宏鹏与延边桃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延吉市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解除原告孙宏鹏与被告延边桃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电梯综合楼买卖合同;二、被告延边桃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孙宏鹏购房款230121元及利息(从2011年4月4日起至给付完为止,以总价款23012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并赔偿损失230121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延吉市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吉2401执616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桃园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帐号0808221429200158219的存款50万元。2017年7月7日,桃园公司向延吉市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延吉市法院冻结的桃园公司账户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由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的账户。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没有优先性。法院不应冻结桃园公司的监管账户,也不应将该监管账户的预售房款执行给其他普通债权人。请求解除桃园公司监管账户的冻结,停止对监管账户中预售房款的执行。延吉市法院查明(以下为原文),原告孙宏鹏与被告桃园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桃园公司退还购房款230121元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230121元)。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孙宏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616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桃园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帐号0808221429200158219。现账户余额为789113.74元。另查,2014年1月26日,异议人桃园公司与延吉市房产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签订延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异议人桃园公司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预售资金的专用账户,帐号为0808221429200158219。异议人桃园公司使用账户资金须经延吉市房产局的审核。异议人桃园公司的工程建设在停工中。延吉市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本案中,本院冻结的账户系异议人桃园公司与延吉市房产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签订延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中确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监管账户中资金的使用受到延吉市房产局的严格审核程序限制,且考虑到资金数额不充足的情况下,为了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不应冻结该账户。支持桃园公司的异议请求。2017年7月7日,延吉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2017)吉2401执异94号执行裁定,撤销延吉市法院(2016)吉2401执616号之三执行裁定。孙宏鹏不服延吉市法院(2017)吉2401执异9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延吉市法院(2017)吉2401执异94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桃园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帐号0808221429200158219的存款50万元。理由是:延吉市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1执61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合法有效,不应当撤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中只有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并没有桃园公司主张的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的料神。桃园公司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延吉市法院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3]17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属于工程款,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时支付,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因此,延吉市法院考虑大多数购房者的利益不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和上述国务院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孙宏鹏复议请求,维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执异94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燕峰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 蔡   银   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传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