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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真善与徐立元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496号张真善,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乌江镇大湾村三社徐立元,男,住所地甘州区乌江镇管寨村12社张真善申请徐立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765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1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