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真善与徐立元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496号张真善,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乌江镇大湾村三社徐立元,男,住所地甘州区乌江镇管寨村12社张真善申请徐立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765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1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