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凌寿有与吴元华、宋艳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寿有,吴元华,宋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凌寿有,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吴元华,男,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宋艳彬,女,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寿有与被执行人吴元华、宋艳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晶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