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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晓雨、胡雯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雨,胡雯博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民终4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雨,女,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雯博,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锦,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系胡雯博父亲。上诉人王晓雨与被上诉人胡雯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雨上诉请求:1、请求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7)冀0429民初19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胡雯博对王晓雨的诉讼请求,对胡雯博应返还的财产漏判部分予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当事人的主体不适格。一审确认本案的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处理的是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经营所得而形成的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进行分割,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居期间没有任何共同财产,何来对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进行析产之说呢?事实上,胡雯博起诉王晓雨是要求返还彩礼款,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如果双方是婚约财产纠纷,胡雯博要求返还彩礼款,那么将被告列为王晓雨属于被告不适格。因为众所周知,结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并非婚约当事者双方给付,而且男方父母给付女方父母,习俗上结婚时男方给的彩礼也是女方父母收取的,并非女方本人收取,根据一审中胡雯博方的证人陈述的事实,也是称将钱款交给女方父母,并未交给女方本人,那么如果要求返还彩礼,当事人应当是胡雯博父母向王晓雨父母主张,现在一审法院以胡雯博作为原告王晓雨作为被告判令返还彩礼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二、一审认定胡雯博给付王晓雨彩礼款80000元证据不足。一审中对于胡雯博称给上诉人方80000元,胡文博只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且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且证人称这80000元并非亲眼见到胡雯博方给付王晓雨方的,全部是听别人说的,全部属于传来证据。一审中王晓雨方也提交了相反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证实胡雯博没有给付彩礼。对于双方均是证人证言均有证人到庭作证,证言相反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一方证人证言,对另一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为什么采信胡雯博的证人证言,不采信王晓雨的证人证言?但一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对采信的证人证言,还是不采信的证人证言,均未进行任何一点的说理、论证,使上诉人无法信服。同时一审法院认定彩礼款80000元,所依据的只有证人证言,对于这个问题,双方都有证人,且都有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内容又截然相反,故一审法院应当要求胡雯博方补充提交其他证据,如果胡雯博家真的给付了80000元彩礼款,那么作为一个农民家庭不可能有那么多现金存放在家中,必然有银行的取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来印证,但一审中胡雯博方并未提交除证人证言之外的任何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给付彩礼款80000元属于证据不足。三、一审判决胡雯博返还的陪嫁财产,远低于实际陪嫁财产。从一审判决中已经认定的赔偿财产外,王晓雨的陪嫁财产还包括TCL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蚕丝被、铺盖20双等陪嫁财产(详见一审提交的清单)。这些财产胡雯博均应当返还。四、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无“经审理查明”部分,无法确定一审法院查明的是什么事实?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是判决书对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进行叙述,而一审判决中无审理查明部分,无审理查明的事实,那么一审法院的判决就缺乏事实依据,因一审判决书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依法撤销。胡雯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被驳回。胡雯博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款91000元以及三金首饰,包括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副;返还金手链一条、手机一部(苹果6plus)。原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2月7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无子女。2016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11000元。双方婚礼仪式前,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80000元。被告陪嫁财产现在原告家中的有:格力牌壁挂式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五条、水壶一个、暖瓶二个、假花二盆、门帘二挂、床单二条、洗脸盆二个、水杯二个、茶具二套、台灯一个。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系同居关系。关于见面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见面礼,应当认为是赠与行为,且不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予支持。关于彩礼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被告应酌情返还给原告38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陪嫁财产,原告认可被告陪嫁财产现在原告家中的有:格力牌壁挂式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五条、水壶一个、暖瓶二个、假花二盆、门帘二挂、床单二条、洗脸盆二个、水杯二个、茶具二套、台灯一个,以上财产是双方同居前被告的个人财产,予以认定,原告应当返还给被告;对被告主张的其他个人财产,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举相关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现由原告占有,故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胡雯博返还被告王晓雨下列个人财产:格力牌壁挂式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五条、水壶一个、暖瓶二个、假花二盆、门帘二挂、床单二条、洗脸盆二个、水杯二个、茶具二套、台灯一个。二、被告王晓雨返还原告胡雯博彩礼款38000元。三、驳回原告胡雯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第一、二项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雯博、被告王晓雨各负担100元。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诉人王晓雨上诉所提原审法院认定彩礼款数额及返还数额不当,经查,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原审法院依据卷内证据以及双方同居时间和客观情况对彩礼款数额及返还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所提陪嫁物品返还不当,经查,上诉人虽提交陪嫁物品的品种及数量,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上述物品仍在被上诉人处,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返还的陪嫁物品的认定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所提当事人主体不合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晓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志刚审判员  陈德树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