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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陈艳、何立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重庆市钢威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蓬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续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西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华虹,陈文,何立锋,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0116-0。负责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钢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21-16-5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1891-3。法定代表人郑华虹,重庆市钢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蓬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8号20-1-16-4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7127-7。法定代表人刘雨雨,重庆蓬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续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5栋2-21-5#,组织机构代码57719916-5。法定代表人李卫东,重庆续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西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20层4-1,组织机构代码56562917-2。法定代表人徐碧光,重庆西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华虹,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文,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立锋,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陈艳,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重庆市钢威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何立锋、陈艳名下的房屋有最高额抵押不符合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重庆市钢威投资有限公司等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3124735.86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364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50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