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阳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初3101号原告南阳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启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上官绪波,河南正臻律师事物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负责人:裴双丰,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南阳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官绪波、被告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双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阳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供气合同》,双方约定自2012年6月30日起原告为被告提供压缩天然气(CNG),被告需按月向原告支付天然气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气,截至2017年2月28日,经双方往来确认书确认,被告累计未向原告支付天然气款420536.11元。在《供气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约定,逾期不付款,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未支付部分3‰,自2016年6月30日至今,违约金累计近80%,我方酌情要求对方支付未支付部分20%即可,违约金84107.2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天然气款420536.1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4107.2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被告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欠原告的天然气款420536.11元没有异议,但是违约金我公司不应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0日,原告南阳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签订供气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供气时间、供气量、供气压力及供气价格:甲方自2012年6月30日向乙方(2吨天然气锅炉)供应天然气,供气压力为:(0.1-0.01)Mpa。初期供气量为2000Nm3/日,待二期工程投产后为4000-5000Nm3/日;年用气量约为70万-150万Nm3,每月根据实供气量据实结算。供气价格定为4.2元/Nm3,供气期内三年价格不变。第四条第四项约定: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天然气费用。逾期不付款,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未支付部分3‰/日的违约金。甲方逾期3日内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函,若乙方仍未向甲方全额支付各项应付但未付的费用和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停止供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停产停检停用气或增加用气量,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出具往来款项确认书:为了证明南阳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贵公司往来款项账账相符,以便即是发现纠正财务数据不符之处,现将我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往来款项结余数通知如下:下列数额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额证明无误”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额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处详为指正…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欠原告420536.11元(备注CNG气款)数据证明无误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签章)。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后已记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结合本案,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供气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公司尚欠原告供气款420536.11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下欠供气款420536.11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4107.2元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供气合同约定乙方(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天然气费用。逾期不付款,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未支付部分3‰/日的违约金。合同条款中的按照未支付部分3‰/日的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按照未支付款项的20%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辩称其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8410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阳新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供气款420536.11元及违约金84107.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6元,由被告南阳市御龙管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 宏审 判 员 胡进锋人民陪审员 陈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