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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强诉被告XX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强,XX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02民初1524号原告王东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玲。被告XX江,男。原告王东强与被告XX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强诉称,2015年10月28日,被告通过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约定由被告向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用,向出借人借款6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18%,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进行了收购,并将债权转让给了本案原告王东强,且当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两个月利息后,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28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XX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通过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约定由被告向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用,向出借人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18%,被告借款后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其余款项被告到期后未能偿还,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进行了收购,并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王东强,并于当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电子借条、债权收购证明、债权转让协议书、还款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经本院审查,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通过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债权合法收购后转让给本案原告的行为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东强借款本金60000.00元,同时以6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18%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XX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