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贾力与孙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力,孙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1387号原告贾力,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干部。被告孙建,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贾力诉被告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孙建借我100000元用于其养殖场周转,约定月息2000元,自借款后一直未还本清息。现请法院支持我的前述诉讼请求。被告孙建缺席无辩词。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被告孙建向原告贾力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贾力书写了一张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贾力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人孙建2016年3月24日。”另据原告当庭陈述,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2000元,但自借款至今被告一直未还本清息。此后,因被告孙建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故一直未归还借款。2017年3月7日,原告贾力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孙建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经核查,被告孙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传唤,至公告期满,被告孙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借据,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建借原告贾力十万元之事实,有其所写借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因此原告要求限期还款之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力100000元。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诉讼费用共计2860元,由两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所负担之诉讼费连同上述给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宫美安审判员 邢春莹助审员 熊妮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一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