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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国辉与被执行人闫晓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司国辉,男,45岁,汉族,山西省万荣县。被执行人:闫晓北,男,34岁,汉族,山西省万荣县。申请执行人司国辉与被执行人闫晓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闫晓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司国辉款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闫晓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殿勇执行员  李作义执行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