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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永全冼丽芳与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启鹏周巧仪深圳市音紫贸易有限公司朱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全,冼丽芳,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启鹏,周巧仪,深圳市音紫贸易有限公司,朱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273号原告周永全,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冼丽芳,女,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叶文晖,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锦雯,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谭永生。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三联工业园丰华南路70号。法定代表人谭永生。被告梁启鹏,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周巧仪,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深圳市音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庄边路河西商业城12栋-F3C室。法定代表人孙渝峰。被告朱玉,女,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原告周永全、冼丽芳诉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启鹏、周巧仪、深圳市音紫贸易有限公司、朱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梁启鹏、周巧仪、深圳市音紫贸易有限公司、朱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永全、冼丽芳承担,剩余6954元退还给周永全、冼丽芳。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