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尹慧勤、陈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慧勤,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尹慧勤,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陈琳,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2017)湘010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琳至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琳银行存款38949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款3894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