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异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圆达机电有限公司孙斌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园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异1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32707M。法定代表人:彭福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中良,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园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33号1号,组织机构代码585735773。法定代表人:孙斌。担保人:孙斌,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办理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际实业)申请执行重庆圆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达机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际实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孙斌为本院(2016)渝0108执22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本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27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圆达机电尚未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广际实业称,根据(2015)南法民初字第027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被执行人圆达机电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孙斌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在(2015)南法民初字第027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从2017年3月份起被执行人每月偿付不少于2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另《和解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孙斌为被执行人圆达机电不依约履行债务的行为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加孙斌为被执行人,与圆达机电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和解协议书的约定,被执行人圆达机电负有按时还款义务,但是至今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返还仍不履行债务,故据此向法院申请追加孙斌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广际实业与圆达机电、孙斌于2017年2月24日签订《和解协议书》,就(2015)南法民初字第027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事宜约定如下:一、(2015)南法民初字第0274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圆达机电应付广际实业款项(包括本金653,925.42元,违约金50,000元,诉讼费5,169.5元,以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从2017年3月份起圆达机电每月偿还广际实业额度不少于2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圆达机电向广际实业新发生的货物交易,圆达机电在提货前必须先付清当期货款,广际实业才发货。三、孙斌提供担保,若圆达机电不按照第一条履行,孙斌承担担保责任,向广际实业履行完毕。广际实业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加孙斌为被执行人,与圆达机电共同向广际实业承担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担保人孙斌在执行中为被执行人圆达机电提供担保,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执行担保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被执行人圆达机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孙斌应承担担保责任。故申请执行人广际实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担保人孙斌为本院(2016)渝0108执22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孙斌在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履行被执行人重庆圆达机电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本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27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红霞审判员 刘勇贵审判员 彭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