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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占众与被告唐启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众,唐启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554号原告:郭占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启彪,男。原告郭占众与被告唐启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郭占众于2017年8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占众负担。审 判 长  向和平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人民陪审员  文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