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世泉与陈天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泉,陈天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4106号原告:黄世泉,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天翔,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黄世泉与被告陈天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瑞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世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天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世泉诉称:2017年6月16日,被告陈天翔向原告黄世泉借款2万元,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陈天翔偿还借款2万元,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陈天翔未作答辩。原告为���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其诉称事实。被告陈天翔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陈天翔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黄世泉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确定,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进而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天翔向原告黄世泉借款,应及时清偿。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期间及利率均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天翔给付原告黄世泉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天翔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