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春与李先跃、湖南祥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李先跃,湖南祥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民初492号原告:王春,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青年巷**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先跃,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西路*号。被告:湖南祥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三里坪凯旋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698588044H。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春与被告李先跃、湖南祥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福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被告李先跃、祥福房地产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先跃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0月29日以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利息暂时计算到起诉时止为287万元);2.判令祥福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从2012年以来,由于祥福房地产公司开发“长河湾”项目需要资金,李先跃作为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其中股东之一,多次向王春借款,到2013年10月29日,王春给李先跃现金和银行转账共计本金350万元,在2013年10月29日由李先跃向王春出具一张总的借条,当时双方约定借款的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息2.5分计算。一年后,由于李先跃未支付王春借款本息,王春多次找到李先跃催收,在2014年12月20日,由王春、李先跃、祥福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三方约定借款期限延长到2016年12月31日,月利息由2.5分改为2分,由祥福房地产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如有争议,选择芷江县人民法院管辖。逾期,李先跃、祥福房地产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维护王春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先跃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意见,但暂时无能力偿还。祥福房地产公司辩称,李先跃借的钱由李先跃本人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2年起到2013年10月29日止,李先跃多次向王春借款共计350万元,在2013年10月29日由李先跃向王春出具一张总的借条,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息2.5分计算。由于李先跃未按约定支付王春借款本息,经王春多次催收,在2014年12月20日,由王春、李先跃、祥福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到2016年12月31日,月利息由2.5分变更为2分,同时约定由祥福房地产公司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逾期,李先跃、祥福房地产公司未偿还王春借款本金和利息。另查明,祥福房地产公司在2016年3月14日前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先跃。本院认为:王春与李先跃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已实际履行。李先跃未按约定时间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向王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李先跃签订协议书时是祥福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议书也明确列明祥福房地产公司是担保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担保,属于公司的民事行为。故李先跃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祥福房地产公司承担。即使李先跃的授权未经公司权力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有效授权,公司可以事后追究李先跃的责任,但不能因此否定李先跃代表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是否同意担保是其内部决议程序,不能因此约束善意债权人。祥福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春存在恶意。综上所述,对王春要求李先跃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0月29日以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及要求祥福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李先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王春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支付,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祥福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90元,由李先跃、祥福房地产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人民陪审员 杨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