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恢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君珍与孙亚杰、田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君珍,孙亚杰,田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恢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君珍,女。被执行人:孙亚杰,男。被执行人:田立静,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君珍与被执行人孙亚杰、田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各自查封了被执行人田立静和被执行人孙亚杰的房产一套,共两套。现因申请执行人赵君珍和被执行人孙亚杰、田立静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孙亚杰的房产一套,共两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寇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