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建新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终236号原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建新,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所地阿克苏市。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建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新2901刑初7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建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胡建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建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胡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建新撤回上诉。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2901刑初7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审 判 员 马文涛代理审判员 严成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