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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行初28号 原告荆门市东宝区四坪鑫煜石料厂不服被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东宝区四坪鑫煜石料厂,荆门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04行初28号原告荆门市东宝区四坪鑫煜石料厂,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法定代表人段玉斌,该石料厂厂长。被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炎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文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荆门市东宝区四坪鑫煜石料厂不服被告荆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荆门市东宝区四坪鑫煜石料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东宝区四坪鑫煜石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市东宝区四坪鑫煜石料厂负担。审 判 长  孙艳青审 判 员  罗 肖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胤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