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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郭剑涵与林雪芳、林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剑涵,林雪芳,林雪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884号原告:郭剑涵,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雪芳,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雪琴,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剑涵与被告林雪芳、林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郭剑涵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雪琴的起诉。本院认为,郭剑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雪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剑涵撤回对林雪琴的起诉。审判员  丁向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