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郭剑涵与林雪芳、林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剑涵,林雪芳,林雪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884号原告:郭剑涵,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雪芳,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雪琴,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剑涵与被告林雪芳、林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郭剑涵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雪琴的起诉。本院认为,郭剑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雪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剑涵撤回对林雪琴的起诉。审判员 丁向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