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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连香与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香,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889号原告张连香,女,1952年6月生,汉族,地址:石城县,被告熊伟,男,1991年1月生,汉族,地址:石城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连香与被告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以决定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连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张连香承担。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凯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