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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宁波知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文,宁波知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宋永文,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知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园区E-10号。法人代表:秦慧琴。申请执行人宋永文与被执行人宁波知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7)第12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知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宋永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知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8174.2元及利息,执行费322.61元。2017年6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知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知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现被执行人宁波知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应���付申请执行人宋永文执行款28174.2元及利息,执行费322.61元。2017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宋永文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宋永文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44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