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娟杜凤鸣杜静杜开勤杨先碧与深圳市鸿尔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娟,杜凤鸣,杜静,杜开勤,杨先碧,深圳市鸿尔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98号之一原告何娟,女,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杜凤鸣,女,汉族,2002年2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杜静,女,汉族,2004年9月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杜开勤,男,汉族,1953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杨先碧,女,汉族,1954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平昌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彩、罗玉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鸿尔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三工业区7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42343N。法定代表人朱来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及海秀路交汇处熙龙湾花园(N23区)商业办公楼101B、2206-2209,组织机构代码892472336。经营者邵彦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娟、杜凤鸣、杜静、杜开勤、杨先碧与被告深圳市鸿尔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娟、杜凤鸣、杜静、杜开勤、杨先碧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娟、杜凤鸣、杜静、杜开勤、杨先碧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娟、杜凤鸣、杜静、杜开勤、杨先碧负担。审 判 长 柳 海 涛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