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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维可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饭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维可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饭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4567号原告:上海维可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宋晨,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饭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郝某某。上列当事人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服务费28,800元;2、判令被告偿付违约金86,4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5日,原、被告间签订了一份委托招聘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寻访人才若干名,协议有效期一年。该协议同时约定所推荐人才到岗7日内被告需支付原告所有服务费的70%,人才入职满3个月后7日内,结清余款(收费标准年薪20万以内的为20%)。协议还约定,如被告未按约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其除应支付服务费外,还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三倍作为违约金。签约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告推荐一名生产主管,被告于2015年5月2日进行了面试,该被告推荐人员于2015年7月20日入职被告公司,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年薪为144,000元,但被告未能依约给付服务费,后原告催收无果,遂涉诉。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原、被告间签订了一份委托招聘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寻访人才若干名,协议有效期一年。该协议同时约定所推荐人才到岗7日内被告需支付原告所有服务费的70%,人才入职满3个月后7日内,结清余款(收费标准年薪20万以内的为20%)。协议还约定,如被告未按约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其除应支付服务费外,还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三倍作为违约金。签约后,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告推荐一名生产主管,被告于2015年5月2日进行了面试,该被告推荐人员于2015年7月20日入职被告公司,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年薪为144,000元,但被告未能依约给付服务费。上述事实,有委托招聘协议书、邮件、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律师函、邮寄凭证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招聘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在录用原告为其推荐的人员后,未能依约给付服务费,系违约行为,故被告应承担给付服务费及偿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但原告基于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书中对违约金约定比例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告为支持其诉请而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饭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维可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8,800元;二、被告上海饭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维可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8,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4元,原告负担1,302元,被告负担1,302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学杰审 判 员  沈惠明人民陪审员  李晓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剑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