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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冯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冯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619号原告:广州市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卢中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迪,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莲,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广州市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8月2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4元(原告广州市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晓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