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小伟等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小伟,XX,戴闯,张利洁,胡杰元,李辉,孙宇,李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刑初174号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小伟,男,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2016年9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临时羁押于江苏省沭阳县看守所;同年9月6日被押解回辽源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海波,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男,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2016年9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临时羁押于江苏省沭阳县看守所;同年9月10日被押解回辽源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董晓丽,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戴闯,男,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江苏省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苏省宿迁市。2016年9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临时羁押于江苏省沭阳县看守所;同年9月6日被押解回辽源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秋野,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利洁,女,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苏省宿迁市。2016年9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临时羁押于江苏省沭阳县看守所;同年9月6日被押解回辽源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占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杰元,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清香文体制品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扎下镇丁庙村六组。2016年9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临时羁押于江苏省沭阳县看守所;同年9月6日被押解回辽源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迎松,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辉,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辉,男,汉族,山东省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枣庄市。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临时羁押于山东省枣庄市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押解回经辽源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孝东,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冯晓平,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宇,男,汉族,辽宁省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及现居住地:辽宁省锦州市。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唐冬梅,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冠男,男,汉族,吉林省人,大专文化,辽源市睿明就业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源市;现居住地:辽源市。2016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闫珊,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小伟、XX、戴闯、张利洁、李辉、孙宇、李冠男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胡杰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小伟及其辩护人李海波、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董晓丽、被告人戴闯及其辩护人刘秋野、被告人张利洁及其辩护人吴占强、被告人胡杰元及其辩护人李迎松、王辉、被告人李辉及其辩护人陈孝东、冯晓平、被告人孙宇及其辩护人唐冬梅、被告人李冠男及其辩护人闫珊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一个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胡杰元于2016年3月,在其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扎下镇的加工厂内,在明知被告人戴小伟、XX、戴闯要制作枪支零件握把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接受三人提供的模具和材料,为戴小伟等人制作握把约IOOOO套。(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戴小伟、XX、戴闯、张利洁于2016年3月至8月间,将在胡杰元加工厂制作的枪支零件握把,通过微信、淘宝网等方式向不特定人进行销售。被告人李辉于2016年3月至9月间,通过微信向张利洁购买枪支零件握把约200套,后通过微信销售给其他买家。被告人孙宇于2016年7月初,通过微信向戴小伟购买气枪两支,并销售给赖某(另案处理)。后赖某转卖给被告人李冠男,李冠男又转卖给刘某1、刘某2各一支。经鉴定,该两支气枪均具有致伤力。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利洁住处扣押了大握把69套、中握把148套、小握把48套、大扳机500个、小扳机8100个、弹簧193500个、撞针连接杆193500个、安装握把用六角扳手9800个、握把用螺丝182000个、枪管固定片950个、扳机垫I8000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小伟、XX、戴闯、张利洁、李辉、孙宇、李冠男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胡杰元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闯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小伟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被告人戴小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认定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XX买卖枪支;当庭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李斌,有立功情节。被告人戴闯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张利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胡杰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胡杰元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当庭提供询问笔录三份、证明三份、书证七份。被告人李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孙宇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冠男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赖某证言证实:我的微信号是×××,微信昵称“A兵妹仔军品店”。我的上家微信是“×××敢死队微信营销”微信号“×××-sun”。2016年7月4日,卖给微信名称“A睿明就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辽源人民自己的杂货铺)两把气枪,他给我转1700元,我给上家打了1000元左右,上家通过五个快递直接把包裹寄到辽源。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我微信号是186XXXX****,我通过微信加上昵称“辽源人民自己的杂货铺”,他自称李冠男。我花2000元从他手里买一把气枪。李冠男说这个气枪是分好几个快递寄过来的,等他给我组装好再给我,我一直在等。3、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我的微信号是186XXXX****,李冠男微信昵称“辽源人民自己的杂货铺”,通过微信加的我。2016年7月,我花1600元在他手里买一把气枪,一直没有收到货。4、证人徐某证言证实:我的微信是“啤酒瓶尖兵户外”,2016年8月28日晚上,我给微信“金尊车队奇货总裁”转账1600元购买一把气枪。我收到五个包裹,都是气枪的零件。5、证人宋某证言证实:我的微信是“我是个做甜品的狗”,2016年8月25日,我花1600元在微信上购买一把气枪,卖家是“A00男人天堂”。共收到四五个包裹,有一个是江苏沭阳县寄过来的。证人梅某证言:我的微信号是“×××”昵称“长春防冻液”。2016年9月,我在微信昵称“AO辉哥”微信号“×××”处购买了三个气枪用的消音器。证人丁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我在微信上购买了一把气枪,时间太长对方微信号记不住了,对方是分四五个快递寄过来的。8、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我在微信上花1000元购买了一把气枪,对方微信让我删除了,是分四五个包裹寄过来的。9、证人窦某证言:2016年7月份,我在微信上购买了一把气枪,卖家微信“城管队诚信赢天下”微信号“×××”,当时我花了600多元,收到三个快递。10、证人齐某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我在微信上花了780元买了一把气枪。11、证人殷某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我在微信上花700多元购买了一把气枪。1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6年8、9月份,我花600多元在微信上购买一只气枪,卖家微信号“×××”昵称“猫王百货铺”。1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我花500多元在淘宝上购买气枪零件,在微信上购买了一个握把。14、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我的微信号为“×××”,昵称“A稀有货仓”。2016年9月,我以1050元价格买了一把气枪,对方分五个快递给我寄过来的。15、证人熊某证言证实:知道丈夫赖某在微信上卖军用品,别的我什么都不知道。16、物证照片:李辉持有的消音器照片1张;胡杰元工厂用于生产握把的模具照片3张;张利洁销售气枪所使用的电脑、打印机照片1张;从戴小伟处扣押的握把、弹簧、扳机等其他零件照片8张。17、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戴小伟、XX、戴闯、张利洁、胡杰元、李辉、孙宇、李冠男自然情况;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戴小伟、XX、张利洁,同年9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胡杰元,同年9月4日戴闯投案自首,同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李辉,同年8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孙宇;书证证明,张利洁、戴闯、XX、胡杰元、李辉临时羁押情况;情况说明证明,案件相关情况。18、鉴定意见证明:扣押李冠男销售的2支气枪、扣押刘某3、徐某、梅某、窦某、李某、朱某、齐某、殷某、许某的气枪均具有致伤力。19、电子数据证明:戴小伟、张利洁、李辉手机微信聊天记录。20、视听资料:被告人戴小伟、XX、戴闯、张利洁、胡杰元、李辉、孙宇、李冠男供述及法律文书。21、被告人戴小伟供述:我的微信号是×××,昵称“AA销售”。2016年2月开始,我在网上售卖气枪和气枪零件,在沭阳县操作,通过微信往全国销售,和我一起参与加工销售握把的有XX和戴闯,我们三个人每个人投资一万多元买的握把模具,到胡杰元厂子加工,胡杰元知道我们生产的是气枪零件,还提醒我们小心,大概生产了1万多个,都卖了。张利洁就帮我们分货、打快递单子和发货。戴闯不发朋友圈卖货,他就负责把货送到快递点,我们囤积了很多零件在张利洁租住的房子里。我也销售过可以击发的完整气枪,我只记得卖给微信名称为“×××敢死队微信营销”微信号为“×××-SUN”至少两套气枪,平时他也在我这里购买握把的事实。22、被告人XX供述:我和戴小伟、张利洁合伙卖握把,我在淘宝上卖,他俩是用微信卖,我卖出的他俩负责发货,我一共卖了三十套左右。我们一起屯了大概1万套的货,都放在戴小伟、张利洁租的房子里。从2016年3、4月份开始,我和戴小伟、戴闯一起投资购买模具,在扎下镇胡杰元开的厂子里加工握把,胡杰元知道我们生产的是枪支握把的事实。23、被告人戴闯供述:2016年3月份,XX找到我说网上卖握把很火,和戴小伟一起卖,我就同意了。我们买了三套模具,XX联系的胡杰元加工了大概1万套左右握把,我不囤货也不销售的事实。24、被告人张利洁供述:我用于销售握把的微信号是“×××”,名称是“AA丫丫户外批发”。2016年2月份左右我和戴小伟、XX合伙销售握把,自己卖自己的,但卖出去的货是由我负责包装和发货。后来戴小伟、XX、戴闯弄到大批握把后我卖出去1千多套,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在我租住的房子里囤积了很多握把和相关零件,具体数量也记不清了。我记得微信有一个叫“AO辉哥”的,一个叫“厂家直销A8K7K7”的在我这里购买了大量握把的事实。25、被告人胡杰元当庭供述:2016年3月份,XX送来两套制作握把的模具,做出两万个成品,组成一万套握把,我认为是玩具的事实。26、被告人李辉供述:我用于销售枪支的微信号是“×××”“AO辉哥”。2016年3月份开始,我通过微信联系上下家买卖气枪用的握把,8月中旬开始买卖气枪用的消音器。我购买握把有两个上家,一个是济南的微信号“×××”昵称“收派”,我在他这里购买一百多套握把。还有一个是江苏的,微信号“×××”昵称“AA丫丫户外批发”,有一个下家在我这里购买了二百多套握把,他的微信号是“×××”昵称是“米奇林”。还有一个下家在我这买了二百多套消音器,他的微信昵称是“A01老排长快排代发”微信号是“×××”。还有一个下家在我这里购买握把和消音器,他的微信昵称是“算命先生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微信号“×××”的事实。27、被告人孙宇供述:我用于销售的微信账号是×××或者×××-SUN,微信名称AOOO敢死队。2015年11月份开始,在锦州我的家里通过手机微信和QQ上销售仿真枪。2016年7月4日,卖给赖某两把气枪,是从“AO异朽阁招代理”处买的管和阀,在“大握把小握把”处买的握把,在“AAA精密管专业代发”处买的精密管。我固定的上家,一个是微信号为“×××”,微信名称为“AO(鬼脸)异朽阁(五星红旗)招代理”;还有一个微信号是“×××”,微信名称是“AA”,微信上有一个电话号是152XX****XX,这个号码我查询是江苏宿迁的事实。28、被告人李冠男供述:我的微信号是×××,2016年我通过微信销售仿真枪,我上家的微信叫“A兵妹仔军品店”,在辽源我销售了两支气枪,一支卖给在市委上班的刘姓男子,另一支卖给自称开公司的刘姓男子手里,通过上家给我发的小视频可以看见气枪能把铁皮板打个窟窿的事实。综上,被告人戴小伟、XX、戴闯、张利洁、胡杰元、李辉、孙宇、李冠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对所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异议。被告人戴小伟、戴闯、张利洁、胡杰元、孙宇、李冠男的辩护人也均没有异议;被告人XX、李辉的辩护人认为“鉴定报告缺少检测、符合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及枪支散件、非法制造枪支散件的事实,鉴定书能够证明所扣押的气枪具有杀伤力,并有书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认证,足以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XX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XX买卖枪支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XX明知握把是枪支主要零部件而在网络上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关于辩护人认为: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李斌,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不能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XX、李辉的辩护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质疑,合议庭评议认为:鉴定报告程序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胡杰元当庭辩解称是玩具握把及其辩护人认为:胡杰元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胡杰元身为个体经营者,为谋取利益,明知握把是枪支主要散件而进行制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因此,辩解不成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当庭提供的证据与本院认定的事实无关,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小伟非法买卖枪支及枪支散件;被告人XX、戴闯、张利洁、李辉非法买卖枪支散件;被告人孙宇、李冠男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胡杰元非法制造枪支散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查:戴小伟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XX、张利洁、胡杰元,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查明:2016年9月4日,戴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处理、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小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二、被告人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三、被告人张利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四、被告人胡杰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五、被告人李辉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被告人戴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七、被告人孙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李冠男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李辉违法所得人民币;被告人孙宇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李冠男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人民陪审员 王德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