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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靖与李春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李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李靖,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李春龙,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服刑福建省宁德监狱。本院在执行李靖与李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靖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春龙给付146603.70元。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春龙所有黑C916**,丰田牌轿车一辆,已查封。但车辆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李靖也无法提供该车辆的线索,其它银行存款、房地产均没有,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马永江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