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孟庆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180号罪犯孟庆双,男,1968年8月15日生,满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庆双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孟庆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6月,崔京浩帮助孟庆双从朝鲜人手中购买一朝鲜妇女后,孟庆双联系买家刘文财,并由孟庆双、崔京浩在临江市将该朝鲜妇女转卖给刘文财。同年7月,崔京浩再次帮助孟庆双从朝鲜人手中购买一名朝鲜妇女,孟庆双联系买家准备转卖该名朝鲜妇女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孟庆双系主犯,有坦白情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孟庆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庆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