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惠城区人民法院与孙本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惠城区人民法院,孙本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惠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院长 黄志强。被执行人孙本凡,男,汉族,1979年0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关于被执行人孙本凡犯抢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刑初10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应当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黄志平审判员陈伟强人民陪审员刘雪明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黄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