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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莉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刑初9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莉莉,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同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7]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莉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莉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刘莉莉路过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德街雅文酒店门口时,将醉酒后躺在路边睡觉的被害人张某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和一个黑色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00余元、丹尼斯赠品卡300元、丹尼斯购物卡、银行卡、加油卡、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929元。2017年4月17日,刘莉莉将所盗物品归还张某,张某对刘莉莉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刘莉莉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刘莉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刘莉莉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莉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莉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刘莉莉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刘莉莉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且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人刘莉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莉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夏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