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童建丰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童建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伟,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建丰,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上诉人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童建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锦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庭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