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吴之雅、陈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之雅,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152号申请人吴之雅,男,生于1975年7月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监利县,现住本市。被执行人陈武,男,生于1980年1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吴之雅与陈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及财产状况,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