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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吴之雅、陈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之雅,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152号申请人吴之雅,男,生于1975年7月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监利县,现住本市。被执行人陈武,男,生于1980年1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吴之雅与陈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及财产状况,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