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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加琪与陈成、汤意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加琪,陈成,汤意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044号原告:郭加琪,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汤意存,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郭加琪与被告陈成、汤意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郭加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加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佳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