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加琪与陈成、汤意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加琪,陈成,汤意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044号原告:郭加琪,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汤意存,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郭加琪与被告陈成、汤意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郭加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加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佳楠 更多数据: